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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文明游客“黑名单”要更有震慑力

时间:2021-07-26 来源:湛江文明网

  近年来,随着旅游市场的发展、出游人口规模的扩大,不文明旅游行为成为日益突出的社会问题,关于将不文明游客列入“黑名单”的呼声也日渐高涨。近日,文旅部发布了一批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曾在八达岭长城刻画城砖的3名游客被施以“进黑名单3年”的处罚。但相关新闻的评论区,也有不少网友质疑:“黑名单有啥用处?”“拉黑他们对他们有啥影响吗,比如会影响征信吗?”也有人认为“三年太少了吧”,“那等于没有任何惩罚作用,谁3年内反复爬长城,特别对于外地的”。

  从一定意义上说,对不文明游客实施“黑名单”管理,确实能起到惩罚、警示的作用。但网友对“黑名单”管理的意见,也很值得有关部门反思。“列入黑名单”属于事后惩戒措施,而且“黑名单”的落地需要按程序核实旅游不文明问题的存在,即便有举报线索,但取证、调查也存在很大难度,实际上,被列入“黑名单”的只占不文明游客的小部分。另外,各地旅游黑名单机制还没有有效对接,且“黑名单”只有短短3年的约束力,正如一位网友所说,“谁会在3年内反复爬长城”,某个不文明游客不爬长城,到了其它城市、其它景区会否重施故技,向那些古董级的文物伸出“黑手”呢?估计可能性还不小。

  因此,要用好“黑名单”推进文明旅游,“黑名单”就必须更有震慑力。例如有网友建议“应该全国景点拉黑”,“黑名单与征信挂钩”,“黑名单以外,搞点社区服务、景区服务之类”。在笔者看来,景区、交通、酒店、预约APP等都应该针对“黑名单”制定配套办法,让不文明游客的出游处处受到限制,这样才能让“黑名单”充分发挥威力,让游客害怕被列入“黑名单”。

  而且,从景区管理者的角度来讲,不仅仅要用好“黑名单”,必要时候也应该根据情节追究民事赔偿责任、行政处罚责任甚至刑事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有“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等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于以踩踏、碾轧等方式破坏自然保护区的特殊地貌、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也有追责规定: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多渠道多方面的追责,让惩戒力和震慑力都强起来,或许才能让那些不文明游客真正感到“肉疼”,让那些蠢蠢欲动的不敢以身试法。(湛江日报 关月)

[责任编辑:吴文静]